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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提供企業補助以設置或改善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這項補助旨在協助雇主減輕成本,讓員工能兼顧家庭與工作。補助項目包含哺集乳室的設置、托兒設施的新建或改善、聘僱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以及提供員工子女托兒津貼。雇主可依其需求向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最高可獲得 500 萬元補助,以支持員工育兒,提升職場幸福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 (事業單位);為員工設置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措施;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的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
・不可申請:由政府設立、推動者;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 3 年;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達 6 年以上者 (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員工子女者不在此限)
・哺 (集) 乳室:最高補助 20,000 元
・托兒設施 (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托兒設施 (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或掛號郵寄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第一期案件應於每年 3/31 前送勞動部審核,第二期案件應於每年 7/15 前送勞動部審核;托兒津貼結報及撥款:每年 10/20 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送勞動部;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結報及撥款:第一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 8/31 前,第二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 10/20 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送勞動部;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不超過實支數的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含)者,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補助上限比率可提高至 90 %;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結報逾期或文件不齊經通知未補正者,不予受理;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確實執行,有變動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者將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三年補助一次;對於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含)以上者,不再予以補助 (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員工子女者不在此限);消耗品不在補助範圍內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0元

【期間】

每年 1/1 ~ 2/28 (閏年為 2/29) 及 5/1 ~ 6/15

【應備文件】

申請書 (依申請項目提供附件一之一或附件二之一)、實施計畫 (依申請項目提供附件一之二或附件二之二)、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托兒設施、托兒津貼、居家式托育服務適用,附件二之三)、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托兒設施適用)、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適用)、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適用,附件二之四)、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托兒津貼適用,附件二之五)、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托兒津貼適用,若尚未發放,檢附計畫或辦法;若已發放,檢附印領清冊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居家式托育服務適用)

【注意事項】

網頁底部提供的聯絡電話和地址為網站一般資訊,非本補助專屬聯絡方式。實際申請需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資料來源: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New/base/download.aspx?id=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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