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提供企業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的經費補助。這項補助旨在協助雇主減輕成本,讓員工能安心工作。補助項目包含新建或改善托兒設施、聘僱托育人員提供服務,以及提供員工子女托兒津貼等。例如,新建托兒設施最高可獲 5,000,000 元補助,設置哺(集)乳室最高可獲 20,000 元。申請採每年兩期制,雇主可透過線上或郵寄方式向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
・不可申請: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三年;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達六年以上(辦理聯合托育者不在此限);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由政府配合提供資源(如土地、房舍、設備、經費、人事等)設立者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 20,000 元
・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托兒設施(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申請方式: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線上申請補助專區填寫申請書表,並以線上申請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等)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地方主管機關第一期審查結果每年 3 月 31 日前送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第二期審查結果每年 7 月 15 日前送勞動部;托兒津貼結報及撥款每年 10 月 20 日前;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結報及撥款第一期每年 8 月 31 日前,第二期每年 10 月 20 日前
・注意事項: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不超過實支數的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者優先補助,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補助上限比率提高至 90 %;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者將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最高5,000,000元
每年 1 月 1 日 ~ 2 月 28 日(閏年為 2 月 29 日);每年 5 月 1 日 ~ 6 月 15 日
哺(集)乳室:申請書、實施計畫、托兒設施:申請書、實施計畫、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者,除上述文件外):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托兒津貼:申請書、實施計畫、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或資料(未發放者檢附計畫或辦法,已發放者檢附印領清冊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申請書、實施計畫、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文案中提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但附件 Q&A 明確指出「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未有事業單位僱用員工人數之限制,所有為員工辦理托兒服務的事業單位均可申請補助,故未將 100 人以上列為必要對象條件。
資料來源: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New/base/download.aspx?id=9#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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