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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提供企業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的經費補助。這項補助旨在協助雇主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並減輕員工育兒負擔。企業可依其需求,申請新建或改善托兒設施、聘僱托育人員提供服務,或發放托兒津貼。申請單位需向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勞動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撥付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事業單位);設置員工專用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的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
・不可申請:由政府設立、推動的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當年度已獲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三年者;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達六年者(但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並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不在此限)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 20,000 元
・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托兒設施(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不超過實支數的 80 %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補助上限比率提高為 90 %
・申請方式: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線上申請補助專區」填寫申請書表,於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線上申請方式,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等)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地方主管機關第一期審核結果需於每年 3/31 前送勞動部審核;地方主管機關第二期審核結果需於每年 7/15 前送勞動部審核;托兒津貼結報撥款需於每年 10/20 前辦理;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結報撥款,第一期需於每年 8/31 前,第二期需於每年 10/20 前辦理
・注意事項: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三年補助一次;雇主接受補助者,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經費確實執行,有變動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者將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0元

【期間】

每年分兩期受理:第一期 1/1 ~ 2/28 (閏年為 2/29),第二期 5/1 ~ 6/15

【應備文件】

申請書(依申請類別提供附件一之一或附件二之一)、實施計畫(依申請類別提供附件一之二或附件二之二)、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申請托兒設施、托兒津貼、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時需檢附)、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申請托兒設施時需檢附)、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辦理聯合托育時需檢附)、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辦理聯合托育時需檢附)、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申請托兒津貼時需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申請托兒津貼時需檢附,未發放者檢附計畫或辦法,已發放者檢附印領清冊或金融機構支付證明)、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申請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時需檢附)

資料來源: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New/base/download.aspx?id=9#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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