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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各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等)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提供企業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的經費補助。這項補助旨在協助雇主減輕成本,提供員工完善的育兒支持,包括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聘僱托育人員或提供托兒津貼。雇主可依其需求,向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最高可獲得數萬元至數百萬元的補助,以共同分擔育兒成本,讓員工能兼顧家庭與工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或提供托兒設施措施;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的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
・不可申請:由政府設立、推動的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 3 年者;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其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已設立 6 年以上者(辦理聯合托育者不在此限)
・哺(集)乳室:最高補助 20,000 元
・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托兒設施(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 600,000 元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第一期審核通過案件送勞動部審核期限:每年 03/31 前;地方主管機關第二期審核通過案件送勞動部審核期限:每年 07/15 前;托兒津貼結報及撥款期限:每年 10/20 前;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結報及撥款期限:第一期每年 08/31 前,第二期每年 10/20 前;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的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含)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數提高補助上限比率為 90 %;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附屬單位者,亦可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0元

【期間】

  • 第一期:每年 01/01 ~ 02/28 (閏年為 02/29)
  • 第二期:每年 05/01 ~ 06/15

【應備文件】

申請書、實施計畫、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設施、托兒津貼、居家式托育服務適用)、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托兒設施適用)、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托兒津貼適用)、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托兒津貼適用)、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居家式托育服務適用)、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聯合托育適用)、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聯合托育適用)

資料來源:https://childcare.mol.gov.tw/PageNew/base/download.aspx?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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