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供因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導致土地、房屋、車輛或娛樂設施毀損的民眾及企業,申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的減免。申請人需在各稅目規定的時限內,檢附災害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房屋稅減免額度依毀損面積比例而定,使用牌照稅則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申請人可透過線上表單填寫資料並上傳附件,或郵寄至所轄分處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房屋、車輛或娛樂設施位於高雄市;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或其他災害導致毀損;申請房屋稅減免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積 30% 以上;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者,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或未申報停止使用者需加附修車廠證明
・地價稅減免: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
・房屋稅減免: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積 50% 以上者,免徵;30% ~ 50% 者,減半徵收。需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以前(即 3 月 22 日以前)申報
・使用牌照稅減免: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需於災害發生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請
・娛樂稅減免:需於災害發生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申辦案號,郵寄至本處所轄分處
・使用牌照稅申請時限:災害發生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請;未上傳應備資料電子檔或需檢附正本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覆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處所轄分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已繳納當期稅款者才需填寫退稅方式
地價稅:災害證明文件影本、房屋稅:災害證明文件影本、使用牌照稅:災害受損證明影本(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需加附修車廠證明影本、娛樂稅:災害證明文件影本
電話:(07)741-0141;0800-726969;0800-000321|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36號 (總處、鳳山分處)|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 08:00~12:00 PM 13:30~17:30 (全功能櫃台中午服務不打烊)
資料來源:https://www.kctax.gov.tw/OnlineApply/OnlineApply603.aspx?1=1&MenuID=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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