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擴大照顧身心障礙家庭,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放寬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限制。自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擁有的車輛,只要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若車輛排氣量超過 2400cc 或電動車馬力超過特定標準,免徵金額將以 2400cc 稅額為上限,超出部分仍���繳納差額。符合資格的車主可檢具證明文件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每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使用牌照稅免徵:每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免徵金額上限:汽缸總排氣量超過 2400cc 或電能馬達超過 262 英制馬力(HP)/ 265.9 公制馬力(PS)者,免徵金額以 2400cc 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
・申請方式: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