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供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符合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可將地價稅率從一般用地的 1% 至 5.5% 累進稅率,降至優惠的 0.2%。申請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且該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的建築物也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此外,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 700 平方���尺,且每戶以一處為限。申請人需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適用當年度的優惠稅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該自用住宅用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地上的建築物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土地面積符合以下限制:/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700 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地價稅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0.2 % (一般用地稅率為 1 % ~ 5.5 % 累進稅率)
・申請方式: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 8/31;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 11/01 ~ 11/30;逾期申請核准者,自次年度起適用優惠稅率;土地因繼承、贈與或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者,新土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若為自益信託,且建物供委託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並符合其他條件,委託人視為土地所有權人可提出申請;若為他益信託,且受益人為繼承人、委託人配偶或子女,建物供受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並符合其他條件,亦可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