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供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符合資格的土地所有權人可將地價稅率從一般用地的 1 % ~ 5.5 % 累進稅率,降至優惠的 0.2 %。申請對象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且該地上的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同時,土地面積也有所限制。申請人需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經核准後即可適用當年度的優惠稅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該自用住宅用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土地面積限制:都市土地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若為自益信託土地:信託關係存續中,該土地上的房屋供委託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未違反土地信託目的,委託人視為土地所有權人
・不可申請:戶籍已全部遷出;土地已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適用特別稅率的條件已不存在,且未於 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所有權移轉後,新所有權人未重新申請;非自益信託或不符合特定條件的遺囑信託土地
・地價稅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 0.2 %,一般用地稅率為 1 % ~ 5.5 %(累進稅率)
・申請方式: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地價稅與房屋稅的自用住宅稅率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不同,需分別申請
・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經核准者,自次年度���適用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變更時,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條件消失時,應於 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