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供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讓符合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其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 0.2 % 的優惠稅率,而非一般累進稅率(1 % 至 5.5 %)。申請人須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並於該土地完成戶籍登記,且土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房屋亦須為申請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每年須於 9 月 22 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適用當年度優惠稅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土地完成戶籍登記;該自用住宅用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適用 0.2 % 優惠稅率 (一般用地為 1 % ~ 5.5 % 累進稅率)
・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 TW FidO 行動身分識別,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線上查繳稅;攜帶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 TW FidO 行動身分識別至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款書 (限 30,000 元以下) 至櫃檯繳納;下載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機構 App,掃描繳款書上 QR Code 繳稅;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 Code 繳稅;每年 9 月 22 日後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自次年起適用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優惠稅率;適用優惠稅率之條件變更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不適用,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