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供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讓符合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能以 0.2 % 的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遠低於一般用地的 1 % 至 5.5 % 累進稅率。此福利適用於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已設籍於該地,且該土地及地上建物皆供自用住宅使用,未出租或營業。都市土地面積需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下,非都市土地則在 700 平方公尺以下,且全戶僅限一處適用。��請人須於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該自用住宅用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此優惠稅率;若為自益信託土地:該地上建物供委託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且未違反信託目的;若為遺囑信託土地:受益人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子女,且該地上建物供受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未違反信託目的
・不可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申請超過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全部戶籍已遷出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適用 0.2 % 優惠稅率 (一般稅率為 1 % ~ 5.5 % 累進稅率)
・申請方式: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並經核准者,自次年度起適用
・注意事項:土地所有權移轉、贈與、信託關係消滅或變更時,新土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