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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醫療健康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旨在減輕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此補助適用於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補助金額依家庭總收入及是否符合特殊資格而有不同級距,從全額補助到部分補助。申請人須設籍臺北市並實際居住,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入住經評鑑合格的機構。申請者需備齊相關文件,於實際入住機構後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須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依法領有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擇定入住之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補助申領人須原實際居住於本市,如入住外縣市機構後始遷籍於本市,則不符合申領本補助資格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身心障礙者成年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家庭中有 2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不可申請:不含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年齡 5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身心障礙者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者,不適用本補助基準,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審理
・一般資格: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一般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0 元 ~ 41,487 元),補助 75 %
・一般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41,488 元 ~ 62,231 元),補助 50 %
・一般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62,232 元 ~ 82,975 元),補助 25 %
・一般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4 倍以上(82,976 元以上),不予補助
・特殊資格: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特殊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0 元 ~ 41,487 元),補助 85 %
・特殊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41,488 元 ~ 62,231 元),補助 70 %
・特殊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62,232 元 ~ 82,975 元),補助 60 %
・特殊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4 倍以上未達 5 倍(82,976 元 ~ 103,719 元),補助 50 %
・特殊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5 倍以上未達 6 倍(103,720 元 ~ 124,463 元),補助 40 %
・特殊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6 倍以上(124,464 元以上),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請於實際入住後,再向本局提出申請。可透過線上申辦「台北服務通」或洽詢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重要時間點:本項補助費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受理申請日)為補助起始日
・注意事項:入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須擇定與本局簽訂當年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契約書之機構方能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124,464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核定公文)、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1 份、於臺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於護理之家(含屬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本市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服務者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記插有氣切、鼻胃、導尿三管之ㄧ),無管路處置者免附、於臺北市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接受服務者檢附醫師轉介單、擇定入住之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切結書(年滿 25 歲符合國民年金投保資格者或年滿 65 歲以上須填寫)、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外籍人士居留證等影本、長照服務切結書)

【聯絡方式】

電話:市話手機直撥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分機 1358、1617、6964|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 (8:00-9:00, 17:00-18:00採彈性上班, 12:30-13:30為午休時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始與截止日期。補助金額依家庭總收入及是否符合特殊資格而有不同級距。5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身心障礙者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者,不適用本補助,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審理。

資料來源: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31679B4CB3CEE0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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