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推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旨在減輕民眾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的經濟負擔。此方案針對入住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合法住宿式服務機構的住民,提供每年最高 120,000 元的補助。主要對象為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且當年度實際入住機構累計達 180 天的國民。既有住民若未達上述失能等級,仍可獲得每年 60,000 元補助。申請期間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1 日,申請人需向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入住依法設立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當年度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含)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含)以上;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含)以上;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之既有住民(指 112 年 1 月 1 日前已實際入住機構者)
・不可申請:已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已領取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已領取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已領取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上述費用補助;入住安養床者;使用日間照顧者;入住醫院呼吸照護病房、部立醫院病房、精神復健機構、精神科醫院、團體家屋者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每人每年 120,000 元(適用於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且當年度累積入住 180 日以上者)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每人每年 60,000 元(適用於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之既有住民,且當年度累積入住 180 日以上者)
・若當年度入住未滿 180 天:按月計算補助額度,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即 10,000 元或 5,000 元),以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為準
・補助金額以個案實際支出金額為上限(包含照顧費及膳食費,不包含其他耗材等雜支)
・申請方式: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向補助年度最近 1 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非線上申請。
・重要時間點: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原則於 1 個月內完成初審,審核通過後將儘速撥款。
・注意事項:補助款匯款時將由地方政府備註「行政院發」字樣以資辨別。
最高120,000元
申請:2025/07/01 ~ 2026/03/01;活動:2025/01/01 ~ 2025/12/31
申請書、使用機構者身分證影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時需附)、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需包含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影本、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縣市政府通知付費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者需另附)、長照需要等級核定函(若有)、身心障礙證明(若有)、委託書正本(若使用機構者本人無金融帳戶,委託他人代領)、受託人存摺影本(若使用機構者本人無金融帳戶,委託他人代領)、受託人與使用機構者之親屬等相關關係之證明影本(若使用機構者本人無金融帳戶,委託他人代領)、使用機構者於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由受託人付費之足資證明文件影本(若使用機構者本人無金融帳戶,委託他人代領)
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 轉 6966、6963、1877、1893 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相關承辦人)
資料來源:https://health.gov.taipei/News.aspx?n=37BFC96DA0FD8DC4&sms=023036305F3D58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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