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推出 113 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旨在減輕入住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民眾的經濟負擔。本方案針對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 4 級以上、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或符合既有住民資格的民眾,提供最高 120,000 元的定額補助。申請人需在 2024/01/01 至 2024/12/31 期間,實際入住機構累計達 180 天以上,並向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金額將依失能等級和入住天數核定,並以實際支出金額為上限。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自 2024/01/01 起至 2024/12/31 止,當年度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含)以上(未達 180 天者就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按月計算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長照需要評估第 4 級(含)以上;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含)以上;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第 4 級之既有住民(既有住民係指 2023/01/01(不含)前已實際入住者)
・不可申請: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領取補助者;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入住醫院的呼吸照護病房或部立醫院病房;入住精神科的康復之家、精神科醫院;僅使用日間照顧,非住宿式服務者;入住團體家屋;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榮民之家等機構內設有安養床者
・經評估長照失能等級達第 4 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且當年度累積入住 180 日以上者:120,000 元
・既有住民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第 4 級且當年度累積入住 180 日以上者:60,000 元
・符合上述資格但當年度入住未滿 180 天者:就連續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按月計算補助額度(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
・補助金額以個案實際支出金額為上限,實際支出金額包含照顧費及膳食費,不包含其他耗材等雜支
・申請方式:由機構住民本人或與機構簽約人向 113 年度最近 1 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非線上申請。申請書電子檔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1966.gov.tw/LTC/cp-4511-49537-201.html)下載
・重要時間點: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原則於 1 個月內完成初審,審核通過後將儘速撥款。申請進度查詢網址:https://cloudicweb.nhi.gov.tw/weblongcare/system/login.aspx
・注意事項:本方案採年度 1 次性、擇一資格、擇一階段申請補助,提出申請後之隔日起,剩餘入住天數該年度不再補助,且不得累計至下年度計算。原則上民眾於年度初始即擇定欲領取之補助,不予開放嗣後改擇優領取本補助,惟經地方政府審認民眾確有經濟困難須改擇定,依地方政府認定結果辦理。入住天數計算,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住院期間可累計本專案入住天數。長照需要評估之效期認定:入住機構前或入住機構期間經照管中心評估達長照需要等級第 4 級(含)以上即符合補助資格,惟出院準備或退住機構返家之評估結果不得認列。身障證明之效期認定:當年度計算補助天數期間需完全具有效期內之身障證明,未具有效期間之入住天數則予以扣除。長照需要等級之認定,原則以長期照顧管理資訊系統登載資料為主,民眾可出具佐證資料以利審查。領取退休金、身障生活補助、老農津貼、低收生活補助及榮民就養金(就養給付)者,仍可領取本補助。住民於入住前及確定離開機構返回家中生活,可依長照給付辦法使用相關補助,惟入住期間或請假返家等情形不得使用給付辦法之服務。申請人戶籍不須設籍在服務機構所在的縣市。若繳費收據遺失,可由機構提供足以替代繳費收據之證明文件。收據格式不拘,足資證明係由機構開立之收費證明。委託書無限定格式,但需載明委託人及受託人資訊、委託事項、關係、日期等,並由委託人親自簽名。若住民委託機構辦理申請,需要有委託書。榮民之家的補助申請案受理窗口為榮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最高120,000元
申請:2024/07/01 ~ 2024/12/31
2025/01/01 ~ 2025/03/01;活動:2024/01/01 ~ 2024/12/31
申請書、使用機構者身分證影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時則需附)、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僅需附上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者需另附縣市政府通知付費函、委託書(申請人若非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時需附)
文案為 Q&A 形式,內容詳盡。申請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其中第二階段延伸至次年度。本文件為 113 年度(2024 年)的補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