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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醫療健康 全台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減輕民眾使用住宿式服務機構的經濟負擔,推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本方案主要針對中、重度失能者,以及在 2023/01/01 前已入住機構的既有住民提供補助。符合資格者,每年最高可領取 120,000 元,若入住天數未達 180 天,則按月給予 5,000 元或 10,000 元。申請人需為本國國民,並向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需備妥身分證、入住契約、繳費證明及存摺影本等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需為本國國籍之國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之中、重度失能者,且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之既有住民,且 2023/01/01 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至補助計算期間者,該期間延續且累計入住天數達 180 天以上
・不可申請: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上述各目費用補助;領取本補助之住民不得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
・中、重度失能者補助:每年 120,000 元(需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且入住機構累計達 180 天以上)
・既有住民補助:每年 60,000 元(需 2023/01/01 前已入住機構,且入住機構累計達 180 天以上,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者)
・未達 180 天入住天數者:每月 10,000 元(針對中、重度失能者,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
・未達 180 天入住天數者:每月 5,000 元(針對既有住民,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
・申請方式:申請人逕向補助年度最近 1 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原則於住民入住天數累計滿 180 天(含)後提出申請,若入住期間累計至該年底未滿 180 天者,則於第 2 階段提出申請(個案死亡除外)
・注意事項:符合補助條件者,即使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或已歿者,仍可由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本補助匯款時將由地方政府備註「行政院發」字樣以資辨別。

【金額/折扣】

最高120,0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分兩階段申請:第一階段為補助年度的 7/1 ~ 12/31;第二階段為補助年度隔年的 1/1 ~ 3/1;活動:2023/01/01 ~ 2026/12/31

【應備文件】

申請書、使用機構者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若申請人為機構簽約人)、入住機構契約書(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其他:受理機關審核需要文件、若申請人為使用機構者本人,且無金融帳戶委託他人代領時,需另檢附以下文件:使用機構者(即委託人)於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由受託人付費之足資證明文件影本、使用機構者(即委託人)親自簽具之委託書正本、受委託人存摺影本、受委託人與使用機構者(即委託人)之親屬等相關關係之證明影本

資料來源: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jg0L3JlbGZpbGUvNTMxMzkvOTAwNjAyNy9mOWFhOTM1MS0xZDgzLTQ2MmMtYjRkOS05MjBkNmY5NDllNzAucGRm&n=MTE05bm044CM5L2P5a6%2f5byP5pyN5YuZ5qmf5qeL5L2%2f55So6ICF6KOc5Yqp5pa55qGI55Sz6KuL5L2c5qWt6aCI55%2bl44CNLnBkZg%3d%3d&ic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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