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氣切個案進住照護機構補助,旨在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氣切個案的經濟負擔。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的氣切個案,若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實際進住經主管機關評估通過的立案護理之家或長期照護機構,即可申請。低收入戶個案每月可獲補助 15,000 元,中低收入戶個案每月補助 10,000 元。申請人或家屬需備妥相關文件,經由照護機構初審後,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照科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 1 年之氣切個案;實際進住經主管機關評估通過之立案護理之家及長期照護機構者;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80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平均每人不超過 150,000 元,股票及其他投資併入限額計算;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其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不超過 5,000,000 元
・不可申請:補助費用與本府社會局收容安置補助金額總和超過個案進住機構之每月收費標準(房間費、膳食費、照護費、清潔費及一般材料費等)
・低收入戶個案:每人每月補助 15,000 元
・低收入戶個案:未住滿 1 個月者,每人每日補助 500 元
・中低收入戶個案:每人每月補助 10,000 元
・中低收入戶個案:未住滿 1 個月者,每人每日補助 350 元
・申請方式:諮詢專線 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7082 謝小姐;申請人或家屬應將申請表及應備文件,交由照護機構初審後,逕送或郵寄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本項補助款如經審核通過,請於每月 10 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報核發
・注意事項:主管機關應每年審查受補助對象是否符合補助要件,不符合者應停止補助,符合者續予補助;預算不足時,以低收入戶優先補助;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用罄後,主管機關即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並公告之;申請人或照護機構以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補助費用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許可處分,並追繳其已發之補助費用
最高15,000元
自補助對象進住照護機構之日起六個月內
申請表、低收入戶卡影本(低收入戶個案)、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或 稅捐稽徵機關出具財稅證明(中低收入戶個案)、全戶戶籍謄本、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限 3 個月內)、照護機構入住合約書
電話:02-27208889、1999|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西南區 2 樓
申請期間為自補助對象進住照護機構之日起六個月內,非固定日曆期間。附件辦法訂定日期為民國 90 年,但網頁內容及更新日期(115-01-20)顯示此為現行有效之補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