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提供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旨在減輕市民的購屋負擔。土地所有權人若在 2 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土地,且新購入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即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然而,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將列管 5 年,期間若有移轉、變更用途(如出租或營業)或全戶戶籍遷出等情形,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民眾務必留意相關規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於 2 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土地;新購入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
・不可申請: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列管 5 年內有以下情形:全戶戶籍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 1 人設籍);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列管 5 年內有以下情形:土地再行移轉(不得出售或贈與,即使是配偶間的相互贈與亦屬移轉行為);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列管 5 年內有以下情形:變更用途(不得有出租或營業情形,即使是公益出租仍屬具租賃事實)
・退還土地增值稅:數額為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申請方式: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打電話洽詢
・注意事項: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列管 5 年,期間若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情事,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