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提供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旨在減輕民眾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的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資格,每人每年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180,000 元。此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若適用稅率達 20 % 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 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0,000 元者,則不適用此項扣除。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其中 1 項
・不可申請:適用稅率在 20 % 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 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0,000 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減除 180,000 元
・注意事項: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減除
180,000元
電話:(02)2322-8000|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30;13:30-17:30
頁面為常見問答,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與排富條款,無明確申請期間,此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列報之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