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提供經濟援助給符合資格的非自願離職勞工。申請人須年滿 15 歲至 65 歲,且在非自願離職退保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並具備工作能力及意願。申請者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若在 14 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即可申請。給付金額為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最長可領取 6 個月;若年滿 45 歲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領 9 個月。扶養眷屬者可額外加給,最高可達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 %。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5 歲至 65 歲的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非自願離職(指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
・不可申請:無故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例外:薪資低於每月得請領失業給付金額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生活居住處所超過 30 公里以上);無故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安排之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相關課程(例外: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之日起 7 日內,未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回覆;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檢附 2 次(含)以上之求職紀錄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最長發給 6 個月
・失業給付(特殊情況):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眷屬加成: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 1 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最多加計 20 %(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 %)
・再次請領失業給付:依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 1/2 為限
・申請方式: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
・重要時間點: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 7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注意事項: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僅影響下次領取失業給付資格,不影響勞保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