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相關家庭收入及居住國內天數規定的市民,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此補助旨在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協助其入住新竹市簽約或經轉介至其他縣市的社會福利、精神復健或護理之家機構。補助金額將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核發。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及市府複審核定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總收入符合補助標準;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服務或補助;入住本市簽約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或經本府轉介至其他縣市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不可申請:受補助人死亡、失蹤或戶籍遷出新竹市;受補助人自日間或住宿式機構退住,或經醫院、診所出具診斷證明須住院治療或返家靜養,其向機構連續請假期間 90 日以上;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辦理
・申請方式:檢附應備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 1 個月內完成初審,再報本府複審核定。不服審核結果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提出申復,並以 1 次為限。
・注意事項:本補助應每年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申請人於申請時已入住機構者,自申請文件備齊當日起開始補助;申請人於申請時並未入住機構者,自其實際入住日起開始補助。因情事變更改變補助金額者,以其事實發生日起算補助費;因情事變更致補助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日之次日停發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