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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醫療健康 新竹市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相關家庭收入及居住國內天數規定的市民,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此補助旨在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協助其入住新竹市簽約或經轉介至其他縣市的社會福利、精神復健或護理之家機構。補助金額將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核發。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及市府複審核定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總收入符合補助標準;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服務或補助;入住本市簽約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或經本府轉介至其他縣市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不可申請:受補助人死亡、失蹤或戶籍遷出新竹市;受補助人自日間或住宿式機構退住,或經醫院、診所出具診斷證明須住院治療或返家靜養,其向機構連續請假期間 90 日以上;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辦理
・申請方式:檢附應備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 1 個月內完成初審,再報本府複審核定。不服審核結果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提出申復,並以 1 次為限。
・注意事項:本補助應每年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申請人於申請時已入住機構者,自申請文件備齊當日起開始補助;申請人於申請時並未入住機構者,自其實際入住日起開始補助。因情事變更改變補助金額者,以其事實發生日起算補助費;因情事變更致補助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日之次日停發補助費。

【應備文件】

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本(14 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驗畢發還)、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申請人本人及受委託人之印章(未成年子女請檢附父母雙方印章及身分證)、入住機構證明、戶內 16 歲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患有重大疾病者之最近 3 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工作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證明)、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或需照顧 3 歲以下子女之證明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補助金額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文案中未提供具體金額。

資料來源:https://society.hccg.gov.tw/uploaddowndoc?file=Disability/202509161454310.pdf&filedisplay=%E8%BA%AB%E5%BF%83%E9%9A%9C%E7%A4%99%E8%80%85%E6%97%A5%E9%96%93%E7%85%A7%E9%A1%A7%E5%8F%8A%E4%BD%8F%E5%AE%BF%E5%BC%8F%E7%85%A7%E9%A1%A7%E8%B2%BB%E7%94%A8%E8%A3%9C%E5%8A%A9%E5%AF%A9%E6%A0%B8%E4%BD%9C%E6%A5%AD%E8%A6%8F%E5%AE%9A%28114%E5%B9%B48%E6%9C%8819%E6%97%A5%E4%BF%AE%E8%A8%82%29.pdf&fla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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