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民政處提供補助給在嘉義市立案登記的寺廟及宗教團體,以支持其舉辦各類宗教民俗活動、藝文活動、祭典節慶、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公益慈善及其他政策性宗教聯誼活動。申請單位需在活動二週前檢附申請函、立案證書影本、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等文件向市府提出申請。每項活動的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的 50 %,並以年度預算為上限。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向嘉義市立案登記(含補辦登記)之寺廟;經向嘉義市立案之宗教性團體
・不可申請: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同一項目不可重複申請;曾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者,將停止受理補助申請案一至五年;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將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曾有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將廢止補助之核定
・宗教民俗活動、藝文、祭典節慶活動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及公益慈善相關活動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其他民俗、政策性宗教聯誼相關性活動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
・申請方式:函報嘉義市政府民政處
・重要時間點: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銷請款
・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 %,並以年度法定預算為上限;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依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府核准;受補助單位應隨時接受本府查核;接受補助宣導費之宗教團體,應於相關宣導文宣或宣導品上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嘉義市政府補助」字樣,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