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出「115 年度地方創生利他行動 168」專案,旨在深化地方創生政策,鼓勵具願景的團隊提出具體行動方案,展現對地方的認同與行動企圖。本專案以「利他行動、共好實踐」為核心,透過最高 68 萬元的獎勵金,支持團隊串聯地方產業、社群與企業資源,並與分區地方創生輔導中心合作,促進跨域協作與公私協力,共同打造具韌性、創新且兼顧社會價值與環境永續的地方發展新典範。申請單位需為依我國法令登記的公司、行號、全國性社會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計畫主持人須為 22 至 45 歲的中華民國國籍青年。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應為依我國法令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全國性社會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計畫主持人應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 22 歲至 45 歲青年(出生日期為 1980/01/06 ~ 2004/01/05 間者);計畫主持人應為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計畫成員須至少 1 位,應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總計畫成員人數(含主持人)不得超過 4 人,且應專職服務於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或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程內,未同時獲得本會其他地方創生相關獎補助款
・不可申請:申請單位不包括外國國公司設立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申請單位或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程內,同時獲得本會其他地方創生相關獎補助款;申請單位近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申請單位曾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申請單位近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或 1 年內有退票紀錄;申請單位近 3 年內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別平等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申請單位為中國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中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中資業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況)
・地方創生利他行動 168 專案獎勵金:最高 680,000 元(實際金額以核定為準,並視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
・第一期款:核定總獎勵金之 60 %,最高 408,000 元(預扣所得稅後撥付)
・第二期款:核定總獎勵金之 40 %,最高 272,000 元(預扣所得稅後撥付)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請於申請期限內於線上報名網站(https://reurl.cc/rK5k5k)填寫報名表,並上傳應備文件
・每申請單位限提一案,若提送複數案件,將以系統時間戳記最後一次收件內容進行審查;受獎勵單位須至少提出 1 項倡議並執行具體行動,以擴大區域夥伴鏈結與認同;受獎勵單位應配合本會分區輔導中心的輔導訪視,至少參與 1 場分區輔導中心辦理之活動,並出席該分區輔導中心辦理之成果發表會;若未配合辦理,經費將依缺席場次,每場扣減 50,000 元;受獎勵單位需出席本專案交流會活動及課程(實體及線上課程至少各 1 場),並配合本會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之訪視活動(視情況),若未配合執行,每場扣減 50,000 元;受獎勵單位如獲本會邀約,應優先配合參與相關活動,如無法配合,需提出不可抗力因素,獲本會同意後得暫緩配合;受獎勵單位需配合本會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相關行政工作;受獎勵單位履約成果涉及本獎勵案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會無限時間、地點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活動;受獎勵單位應配合本會舉辦地方創生相關推廣宣傳、媒合或成果交流活動;受獎勵單位請領之獎勵金,依相關規定,由本會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代扣應繳稅額後給付,受獎勵單位須依法辦理稅務相關事宜;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獎勵或贊助單位;受獎勵單位如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最高680,000元
申請:即日起至 2026/01/05;活動:核定日起至 2026/11/06
申請書(本文以 10 頁為原則,總頁數以 20 頁內為原則)、計畫主持人與計畫成員資格證明、申請單位資格證明、執行承諾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所有成員均須個別簽署)
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https://urban.chiayi.gov.tw/News.aspx?n=3873&sms=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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