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臺南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排放嚴重空氣污染物的柴油車、汽油車及機車。只要民眾提供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等具體事證,並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且開立裁處書後,檢舉人即可獲得每案 200 元的獎勵金。檢舉需在發現污染車輛的 15 日內提出,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同時需提供本人有效帳戶以利獎勵金匯入。此辦法旨在鼓勵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共同維護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民眾(指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柴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汽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機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檢舉時提供本人有效帳戶;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或檢附十秒以上、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者;檢舉之車輛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到檢者;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為 30 %);檢舉案件經開立裁處書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屬監理單位認定無法檢驗之車輛(包括報廢、註銷、停駛或失竊等);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者;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檢舉人未依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
・檢舉獎勵金:每案 2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主管機關檢舉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核發以每案開立裁處書後翌日起 3 個月內為原則
・注意事項:主管機關對於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訊應予保密
200元
申請: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活動:2019/01/01 起(無公告截止)
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需顯示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檢舉人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有效帳戶資料
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詳見附表一,但附件內容未提供具體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