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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供檢舉獎勵金,鼓勵民眾檢舉在臺南市行駛中排放空氣污染物超標的汽機車。只要民眾提供符合規定的照片或影片等污染事證,經主管機關查證被檢舉車輛確實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到檢,檢舉人即可獲得每案 200 元的獎勵金。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車輛的 15 日內提出檢舉,並提供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有效帳戶等資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人(指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本人有效帳戶;檢附 3 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或檢附 10 秒以上、15 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檢舉之車輛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到檢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屬監理單位認定無法檢驗之車輛(包括報廢、註銷、停駛或失竊等);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非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開立裁處書案件之檢舉人(針對同一車號案件)
・檢舉獎勵金:每案 2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主管機關檢舉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核發以每案開立裁處書後翌日起 3 個月內為原則。獎勵金預算不足時,主管機關得彈性調整核發頻率及方式
・注意事項:主管機關對於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訊應予保密

【金額/折扣】

200元

【應備文件】

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本人有效帳戶資料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自發現污染車輛日起 15 日內,非固定日曆期間。實際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詳見附表一,但附表一內容未提供。

資料來源: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190#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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