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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檢舉烏賊車獎勵金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改善本市空氣品質,鼓勵民眾檢舉有空氣污染之虞的使用中汽車。民眾只要發現烏賊車並提供相關事證,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且裁罰處分確定後,每件可獲得 200 元獎勵金。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日起 15 日內,提供車輛排煙污染的照片或影片等具體事證,並提供個人資料。獎勵金將以電匯方式發放,並需在領取通知書送達後 3 個月內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帳戶資料領取。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使用中汽車之人;應自發現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檢舉時需提供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檢舉時需提供排煙污染發生之時間及地點;檢舉時需提供足以顯示車輛為使用中且有排煙污染情形之照片(至少 3 張,每張均得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或影片(10 ~ 15 秒,並得判別錄影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或失竊等客觀上無法實施排氣檢驗;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檢舉人以言詞或電話檢舉而拒絕配合製作紀錄;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或經調查並無嚴重排煙污染行為;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主管機關之行政助手,因執行職務發現排煙污染之情形而檢舉;檢舉案件於檢舉前已經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非屬主管機關管轄;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對檢舉人之通知僅能依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檢舉獎勵金:每件 200 元,每案以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向主管機關提供資料
・重要時間點:檢舉人應自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個月內領取獎勵金,屆期未辦理領取者視為拋棄權利
・注意事項:獎勵金由主管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後以電匯方式發給,並得扣除匯款相關費用

【金額/折扣】

200元

【期間】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領取獎勵金時)、帳戶資料(領取獎勵金時)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Download.ashx?FileID=2296&id=GL001631&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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