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改善本市空氣品質,鼓勵民眾檢舉有空氣污染之虞的使用中汽車。凡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確定裁罰者,每件可獲得 200 元獎勵金。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之日起 15 日內,提供車輛排煙污染的時間、地點及足以顯示車輛排煙污染情形的照片或影片等具體事證。獎勵金將以電匯方式發給,每案限領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使用中汽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之人;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作成裁罰處分確定;於罰鍰收訖後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或失竊等客觀上無法實施排氣檢驗;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檢舉人以言詞或電話檢舉而拒絕配合製作紀錄;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或經調查並無嚴重排煙污染行為;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主管機關之行政助手,因執行職務發現排煙污染之情形而檢舉;檢舉案件於檢舉前已經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非屬主管機關管轄;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對檢舉人之通知僅能依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檢舉人未於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個月內領取獎勵金
・檢舉獎勵金:每件 2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向主管機關提供檢舉事項
・重要時間點:檢舉人應自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汽車之日起 15 日內提供檢舉事項
・注意事項:主管機關對於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資訊,除依法律規定外,均應保密
200元
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排煙污染發生之時間及地點、足以顯示車輛為使用中且有排煙污染情形之照片或影片(照片應至少 3 張以上,每張均得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影片應有 10 秒以上 15 秒以下之時間,並得判別錄影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身分證明文件、帳戶資料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因文案未提供明確日曆日期,故填寫 null。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631&kw=%e4%bd%bf%e7%94%a8%e4%b8%ad#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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