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改善本市空氣品質,鼓勵民眾檢舉有空氣污染之虞的使用中汽車。只要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作成裁罰處分確定,檢舉人即可在罰鍰收訖後,每件獲得 200 元的獎勵金。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後的 15 日內,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向主管機關提供個人資料、污染發生時間地點,以及足以顯示車輛排煙污染情形的照片或影片。獎勵金將以電匯方式發給,並會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相關費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使用中汽車;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作成裁罰處分確定;檢舉人應自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汽車之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供檢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檢舉人應自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汽車之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供排煙污染發生之時間及地點;檢舉人應自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汽車之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供足以顯示車輛為使用中且有排煙污染情形之照片或影片(照片應至少 3 張以上,且每張照片均得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影片應有 10 秒以上 15 秒以下之時間,並得判別錄影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以電話檢舉者,應依主管機關通知至指定處所製作紀錄;檢舉人應自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帳戶資料領取獎勵金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或失竊等客觀上無法實施排氣檢驗;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檢舉人以言詞或電話檢舉而拒絕配合製作紀錄;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或經調查並無嚴重排煙污染行為;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主管機關之行政助手,因執行職務發現排煙污染之情形而檢舉;檢舉案件於檢舉前已經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非屬主管機關管轄;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對檢舉人之通知僅能依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方式為之;屆期未辦理領取獎勵金者
・檢舉獎勵金:每件 200 元,每案以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向主管機關提供檢舉事項
・兩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獎勵金由最先檢舉者受領;兩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檢舉獎勵金由主管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後以電匯方式發給,並得扣除匯款相關費用;主管機關對於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資訊,除依法律規定外,均應保密
200元
自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汽車之日起 15 日內
檢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排煙污染發生之時間及地點、足以顯示車輛為使用中且有排煙污染情形之照片或影片、身分證明文件、帳戶資料
文案未提供具體聯絡電話及地址,僅有高雄市政府總機及地址。本辦法自 2019/01/01 施行,為常態性法規。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631&kw=%e4%bd%bf%e7%94%a8%e4%b8%a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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