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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出「高雄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鼓勵市民檢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使用中汽車,以共同改善高雄市的空氣品質。凡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確定裁罰,檢舉人即可獲得每件 200 元的獎勵金。市民需在發現污染行為的 15 日內,透過書面、電話、網路等方式向環保局提供檢舉人資訊、污染發生時間地點,以及足以證明車輛排煙污染的照片或影片。獎勵金將以電匯方式發放,並會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相關費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使用中汽車;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作成裁罰處分確定;檢舉人應自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汽車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提供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提供排煙污染發生之時間及地點;提供足以顯示車輛為使用中且有排煙污染情形之照片或影片(照片應至少 3 張以上,且每張均得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影片應有 10 秒以上 15 秒以下之時間,並得判別錄影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應配合主管機關通知至指定處所製作紀錄;檢舉人應自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帳戶資料領取檢舉獎勵金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或失竊等客觀上無法實施排氣檢驗;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檢舉人以言詞或電話檢舉而拒絕配合製作紀錄;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或經調查並無嚴重排煙污染行為;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主管機關之行政助手,因執行職務發現排煙污染之情形而檢舉;檢舉案件於檢舉前已經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非屬主管機關管轄;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對檢舉人之通知僅能依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檢舉獎勵金:每件 200 元,每案以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向主管機關提供檢舉資訊
・重要時間點: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個月內需領取,逾期視為拋棄權利
・注意事項:獎勵金由主管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後以電匯方式發給,並得扣除匯款相關費用;主管機關對於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資訊應保密

【金額/折扣】

2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排煙污染發生之時間及地點、足以顯示車輛為使用中且有排煙污染情形之照片或影片、身分證明文件、帳戶資料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631&kw=%e4%bd%bf%e7%94%a8%e4%b8%a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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