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改善空氣品質,鼓勵民眾檢舉有空氣污染之虞的使用中汽車。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確定裁罰後,每件可獲得新臺幣 200 元獎勵金。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後的 15 日內,以書面、電話、網路等方式提供車輛排煙污染的時間、地點及足以辨識車輛的影片或照片等具體事證。獎勵金需在收到領取通知書後三個月內,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帳戶資料領取。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使用中汽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之人;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作成裁罰處分確定;檢舉人應自發現有空氣污染之虞之使用中汽車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檢舉人需提供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檢舉人需提供排煙污染發生之時間及地點;檢舉人需提供足以顯示車輛為使用中且有排煙污染情形之照片或影片(照片應至少 3 張以上,每張均得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影片應有 10 秒以上 15 秒以下之時間,並得判別錄影日期、時間、地點及車號)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或失竊等客觀上無法實施排氣檢驗;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檢舉人以言詞或電話檢舉而拒絕配合製作紀錄;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或經調查並無嚴重排煙污染行為;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主管機關之行政助手,因執行職務發現排煙污染之情形而檢舉;檢舉案件於檢舉前已經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非屬主管機關管轄;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對檢舉人之通知僅能依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檢舉獎勵金:每件 200 元,每案以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向主管機關提供檢舉資訊
・重要時間點: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個月內需領取
・注意事項:獎勵金由主管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後以電匯方式發給,並得扣除匯款相關費用
20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身分證明文件、帳戶資料、足以顯示車輛為使用中且有排煙污染情形之照片或影片
電話:07-3368333|地址: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文案未提供具體的檢舉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僅有高雄市政府總機電話。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Search.aspx?id=GL001631#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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