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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雲林縣

【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

【內容簡介】

・雲林縣政府為維護空氣品質,鼓勵民眾檢舉有污染之虞的汽機車。任何發現污染車輛的民眾,只要在發現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車號、車種、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向雲林縣政府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證屬實且符合相關排放標準者,每案可領取獎勵金 150 元,或依預算狀況改發獎章、獎品等獎項。獎勵金每三個月至少核發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同一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或檢附十秒以上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所檢舉之車輛經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未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不可申請:未依規定檢舉者;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
・檢舉獎勵金:每案 150 元
・其他獎項:獎章、獎品、獎牌、獎狀、錦旗(視實際預算編列情形改以頒發)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雲林縣政府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獎勵金每三個月至少核發一次
・注意事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車輛之案件,於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並依受理先後依序評定,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之檢舉者

【金額/折扣】

150元

【應備文件】

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需符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聯絡方式】

電話:05-5522000|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滾動式,無固定日曆日期。本辦法自 2019/05/01 施行。

資料來源: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73&kw=%e6%aa%a2%e8%88%8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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