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此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行駛於嘉義市境內有嚴重排煙污染的柴油車、汽油車及機車。民眾在發現污染車輛的 15 日內,可透過書面、電話、網路等方式向環保局檢舉,並提供車號、地點及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若被檢舉車輛經檢驗不符排放標準並依法處罰,檢舉人可獲得罰鍰金額 10 %的獎勵金或等值獎勵品,每案最高可領取 200 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檢舉人須提供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法人/非法人團體需提供名稱、地址及代表人/管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檢舉案件須於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內容須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照片或影片;檢舉照片須為 3 張以上可顯示車輛行進中,每張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或影片 10 秒以上 15 秒以下,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被檢舉車輛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並依法處罰;檢舉案件非已由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發現或非屬主管機關管轄;檢舉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不可申請: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客觀上無法實施排氣檢驗者;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資料不符者;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或調查無污染之虞者;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方式送達檢舉人者;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因執行職務發現排煙污染之情形而檢舉者;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者;裁處罰鍰後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而受按次處罰者,不再發給獎勵金(品)
・檢舉獎勵金或等值獎勵品:依罰鍰金額 10 %發給,上限 2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口頭、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向主管機關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獎勵金(品)俟罰鍰處分確定後發給
・注意事項: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