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空氣品質,推動民眾檢舉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辦法。凡設籍於屏東縣的民眾,若發現縣轄區內有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嚴重,可透過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檢舉。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符合相關規定,每案可獲得 200 元獎勵金。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車輛 15 日內提出檢舉,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獎勵金將以電匯方式至少每季核發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檢舉行駛於屏東縣轄區內有污染之虞之汽機車;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案件符合以下條件:/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行進中、拍攝日期及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之照片;或檢附十秒以上、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依附表標準,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為 30 %)
・不可申請:未依第五條前二項規定檢舉者;被檢舉之車輛為一般報廢、切結報廢、死亡註銷、條例逕行註銷、停駛或失竊等;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被檢舉人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經檢舉裁罰未改善而受按次處罰者
・檢舉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金:每案 2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至少每季核發一次
・注意事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本局未結案前,僅獎勵最先之檢舉者
200元
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電匯帳戶資料
電話:08-7320415|地址:屏東市自由路 527 號
資料來源:https://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86&KeyWord=%e6%aa%a2%e8%88%8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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