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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民眾檢舉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屏東縣

【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屏東縣民眾檢舉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縣內行駛中、有嚴重排煙污染的汽機車。只要民眾提供符合規範的照片或影片等污染事實證據,並經主管機關查證確認車輛排放超標,每成功檢舉一案即可獲得 200 元獎勵金。檢舉人須於發現污染車輛 15 日內提出檢舉,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絡資訊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獎勵金將以電匯方式每季核發。此辦法旨在透過公民參與,共同維護屏東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民眾;檢舉行駛於屏東縣轄區內有污染之虞之汽機車;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檢舉人需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需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 3 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或檢附 10 秒以上、15 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標準如附表;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標準為 30 %);檢舉人需提供電匯帳戶
・不可申請:未依第五條前二項規定檢舉者;被檢舉之車輛為一般報廢、切結報廢、死亡註銷、條例逕行註銷、停駛或失竊等;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被檢舉人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兩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案件,僅獎勵最先之檢舉者;經檢舉裁罰未改善而受按次處罰者
・檢舉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金:每案 200 元,以電匯方式核發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至少每季核發一次
・注意事項:受理檢舉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金額/折扣】

200元

【應備文件】

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檢舉人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匯帳戶資訊

【聯絡方式】

電話:08-7320415|地址:屏東市自由路 527 號

【注意事項】

文案未提供具體的線上檢舉網址或電子郵件地址,僅說明可透過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檢舉。聯絡電話為屏東縣政府總機,非環保局專線。

資料來源:https://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86&KeyWord=%e6%aa%a2%e8%88%8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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