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推動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針對受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土地徵收影響的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及農民,提供多項補償與福利措施。計畫內容涵蓋土地徵收補償(可選擇現金或換取高坪特定區住宅區抵價地)、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老農津貼保障、農保資格延續及各項農保給付(如喪葬、身心障礙、生育及職災給付)。此外,也提供社會住宅租賃服務,並為受影響的市民提供就業輔導。本計畫旨在確保受遷村影響者的居住權益、經濟保障及生活穩定,協助其順利過渡至新生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或居住地受高雄市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影響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位於大林蒲農業區,且選擇跨區區段徵收換選高坪特定區住宅區土地;非住商區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符合下列任一條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建地目;既有建築物興建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且供居住使用;興建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年滿 65 歲(含)以上,且已請領老農津貼者;原農保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者;徵收後家庭成員未取得高雄市自有住宅者,且符合「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或「高雄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因遷村執行致就業受影響之市民
・土地徵收現金補償地價:依徵收當期市價補償,或依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徵收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申領高坪特定區住宅區抵價地,抵價地分配比例以 45 %為原則
・土地徵收部分現金、部分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建築改良物補償:遷村基準日前已存在之私有建築改良物,以大林蒲遷村專案建築物全新重建價格補償;遷村基準日後新增及公有、國營事業所有之建築改良物,依「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營業損失補償:依「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辦理
・現住人口搬遷補償:一次性租金補貼、人口遷移費,依自治條例附表六、附表七發給;部分拆除致需暫時搬遷者,以 80 %發給;按月發給租金補貼至交接土地當月後一年止
・自行拆遷獎勵: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自行拆遷並清運完竣者,發給建築物主體構造補償費或救濟金 25 %
・配合拆遷獎勵: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內未阻擾工程而配合拆遷者,發給建築物主體構造補償費或救濟金 10 %(已領取自行拆遷獎勵者不予發給)
・電力設備及其拆遷補償:依自治條例附表五規定辦理
・農作改良物及畜禽遷移補償:依「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禽遷移補償費評估標準」第 4 條規定辦理
・老農津貼全額津貼:每月 8,110 元(農保年資合計 15 年(含)以上者)
・老農津貼半額津貼:每月 4,055 元(2014/07/17(含)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請時加保年資合計 6 個月(含)以上未滿 15 年者)
・農保資格續保: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者,可續保 3 年;年滿 65 歲(含)以上且加保年資累計達 15 年(含)以上者,不受 3 年限制
・農保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20,400 元)給與 15 個月,共 306,000 元(自 2023/02/10 起)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按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得按其「日投保金額*給付日數」之半數發給
・農保生育給付:給付標準由 2 個月修正為 3 個月,金額由 20,400 元提高為 61,200 元(自 2023/02/10 起分娩或早產)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職保)傷病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20,400 元)之 70 %按日發給;經過 1 年尚未痊癒者,減為 50 %,以 1 年為限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職保)就醫津貼:門診每日 50 元,住院診療每日 900 元(與傷病給付一併核給)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職保)身心障礙給付:按其「日投保金額*給付日數」之半數,增給 50 %發給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職保)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20,400 元)給與 30 個月,共 612,000 元(自 2023/02/10 起)
・社會住宅:提供合理租金水準,並配合租金補貼等方式減輕經濟負擔;租賃期間 3 年,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12 年
・就業輔導:提供就業服務需求調查、就業服務、協助就業
・申請方式:土地徵收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社會住宅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就業輔導由勞工局主動聯繫;農保給付經由投保農會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
・重要時間點:農保月投保金額及部分給付標準自 2023/02/10 起調整;農職保月投保金額自 2023/12/01 起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職保
・注意事項:老農津貼排富條款:2013/01/01(含)前已領取者不受影響;之後申領者若因遷移徵收補償造成排富,會協助請中央單位釐清並處理。農保資格續保:需於 3 年續保期限屆滿前,於本市轄內購置或承租符合規定之農業用地或林地,並持續從事農業工作。養殖漁(蝦)業者:目前均無養殖事實,僅留存養殖結構物或設施,將依現有規定予以查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