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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鼓勵民眾共同監督空氣品質,推動「臺北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本辦法提供每案新臺幣 300 元的獎勵金,給予成功檢舉排放空氣污染物車輛的民眾或團體。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事實的 15 日內,透過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被檢舉車輛的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以及可供查證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檢舉案件經環保局查證並通知被檢舉車輛所有人進行檢驗後,若符合相關規定,檢舉人即可獲得獎勵金。此舉旨在提升市民參與環保的意願,共同維護臺北市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人為人民或團體;檢舉人對同一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或檢附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檢舉人所留姓名或團體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經查證非屬偽冒、虛報或不實;檢舉人有提供個人或團體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案件經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檢驗
・不可申請:未於發現污染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匿名檢舉;未提供被檢舉車輛之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及地點,或可供查證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檢舉人明示無須回覆;檢舉人所留姓名或團體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經查證屬偽冒、虛報或不實;同一車號之被檢舉車輛於環保局通知檢驗前,已有其他符合規定之檢舉案件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環保局提出
・重要時間點:環保局應至少每季辦理乙次獎勵金核發
・注意事項:檢舉人應自發現污染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

【金額/折扣】

300元

【應備文件】

檢舉人之姓名或團體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被檢舉車輛之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及地點、可供查證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個人或團體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

電話:1999 (非臺北市02-27208889)|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自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非固定日曆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9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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