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嘉義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行駛於嘉義市境內排煙污染嚴重的柴油車、汽油車及機車。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車輛的 15 日內,提供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通知車輛檢驗,若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並依法處罰,檢舉人可獲得罰鍰金額 10 %的獎勵金或等值獎勵品,上限為 200 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發現使用中汽車排煙污染案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的自然人、法人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檢舉人需提供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法人/非法人團體需提供名稱、地址及代表人/管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檢舉需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照片或影片;需提供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為行進中照片(每張可判別拍攝日期時間,任一張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或十秒以上十五秒以下影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客觀上無法實施排氣檢驗;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檢舉人未提供污染具體事證或調查無污染之虞;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方式送達檢舉人;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因執行職務發現排煙污染之情形而檢舉;檢舉案件已由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發現或非屬主管機關管轄;檢舉照片或影片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
・檢舉獎勵金或等值獎勵品:依罰鍰金額 10 %發給,上限為 200 元
・申請方式: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獎勵金(品)俟罰鍰處分確定後發給
・注意事項:裁處罰鍰後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而受按次處罰者,不再發給獎勵金(品);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
200元
申請: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起 15 日內;活動:2019/01/01 起(無公告截止)
污染事實照片或影片(需符合特定格式與內容要求)、身分證明文件(領取獎勵金時)、帳戶資料(領取獎勵金時)
文案未提供具體的檢舉聯絡電話、地址或服務時間。
資料來源:https://law.chiay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96&kw=%e6%aa%a2%e8%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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