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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宜蘭縣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空氣品質,特別訂定本辦法,獎勵人民檢舉在宜蘭縣境內行駛中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汽車(包含機車)。只要民眾發現有車輛排放黑煙或粒狀污染物,並在發現後 15 日內提供符合規定的照片或影片等證據,經環保局查證屬實且車輛排放不符標準,檢舉人即可領取每案 300 元的獎勵金。獎勵金將至少每三個月核發 1 次,鼓勵民眾積極參與環保行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一般民眾);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對同一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使用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十五秒以下使用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在怠速等候、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所檢舉之汽車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標準如附表;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標準為 30 %)
・不可申請:檢舉方式不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檢舉人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虛偽不實;被檢舉之汽車已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停駛或失竊;被檢舉之汽車經調查認定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被檢舉之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證據,證明其汽車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本府環保局公文書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汽車之案件,於本府環保局及其他縣市政府環保局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僅獎勵受理在先者;依檢舉案件作成裁罰處分之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裁罰處分遭撤銷確定且未命另為適法之處分者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向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案件獎勵金應至少每三個月核發 1 次
・獎勵金之年度預算用罄後,仍有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之檢舉案件者,得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或編列預算支應;本府環保局及其他受理檢舉之機關(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檢舉案件處理結果將上網公告或回覆檢舉人,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金額/折扣】

300元

【期間】

申請:發現之日起 15 日內;活動:2019/07/26(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書面檢舉文件(載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違規汽車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13&kw=%e4%bd%bf%e7%94%a8%e4%b8%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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