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鼓勵民眾參與空氣污染防制,推動「臺北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凡人民或團體發現有污染之虞的柴油車、汽油車或機車,並於發現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檢附相關資料(如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可供查證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向環保局提出檢舉。經環保局查證屬實並通知被檢舉車輛所有人進行檢驗,且檢舉人符合相關規定(如提供清晰照片或影片、真實身份資訊),每案可核發獎勵金 300 元。此辦法旨在鼓勵市民共同維護空氣品質,並對積極檢舉者給予實質獎勵。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或團體;檢舉有污染之虞車輛(柴油車、汽油車、機車排煙污染嚴重者);檢舉人對同一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 3 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或檢附 15 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判別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檢舉人所留姓名或團體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經查證非屬偽冒、虛報或不實;檢舉人有提供個人或團體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案件經環保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檢驗
・不可申請:未於發現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匿名檢舉;未提供被檢舉車輛之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及地點,或可供查證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片屬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未逾第 5 條第 5 款所列不透光率標準者;檢舉人所留姓名或團體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經查證屬偽冒、虛報或不實;同一車號之被檢舉車輛於環保局通知檢驗前,已有其他檢舉案件且已獎勵最先符合規定之檢舉人
・檢舉獎勵金:每案 3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
・重要時間點:環保局應至少每季辦理 1 次獎勵金核發
・注意事項:環保局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300元
申請:自發現之日起 15 日內;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檢舉人之姓名或團體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被檢舉車輛之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及地點、可供查證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個人或團體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1999 (非臺北市 02-27208889)|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8 樓東北區
資料來源: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90696#content_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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