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提供檢舉獎勵金,鼓勵民眾或團體檢舉在桃園市境內有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的使用中汽車。檢舉人需在發現日起七日內,透過書面、桃園市政信箱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提出檢舉,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經查證屬實且被檢舉車輛裁處罰鍰後,檢舉人可獲得實收罰鍰金額 10 %的獎勵金,每案最高 300 元。獎勵金原則上每年 1 月及 7 月統計核發一次,政府機關人員不得領取。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或團體;於桃園市境內發現使用中汽車有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應自發現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被檢舉之車輛依本法規定據以裁處罰鍰後;檢舉時未敘明不領取檢舉獎勵;經本府書面通知後於十五日內提交身分證及金融帳戶之影本或電子檔(若未提交則視為放棄)
・不可申請:未依規定提出檢舉者;檢舉人所提供檢舉資料有誤繕、偽造、虛報或不實情形者;被檢舉之車輛資料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比對不符者;同一檢舉人連續三次檢舉涉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者,經書面通知後,該檢舉人三年內所提檢舉案件不予辦理;各級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含派遣人員及委託執行業務人員
・檢舉獎勵金:每案獎勵金不得逾 300 元,以實收罰鍰金額 10 %提充
・檢舉獎勵金:每年 1 月及 7 月統計及核發一次為原則
・申請方式:以書面或至桃園市政信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向桃園市政府提出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獎勵金以每年 1 月及 7 月統計及核發一次為原則
・注意事項:檢舉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稅款,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再以電匯方式撥至檢舉人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