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特訂定本辦法,獎勵人民或團體檢舉在桃園市境內有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的使用中汽車。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被檢舉車輛依法裁處罰鍰後,檢舉人可獲得實收罰鍰金額 10 %的獎勵金,每案最高可領取 300 元。檢舉人需在發現污染事實的 7 日內,透過書面、桃園市政信箱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提出檢舉,並提供相關車輛資訊及佐證照片或影片。獎勵金原則上每年 1 月及 7 月統計核發一次,並會扣除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後電匯至指定帳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人民或團體於桃園市境內發現使用中汽車有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應自發現日起 7 日內,以書面或至桃園市政信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向桃園市政府提出檢舉;提供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團體需提供團體名稱、統一編號、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被檢舉之車輛車牌號碼、發現地點及時間;提供顯示拍攝日期、時間之佐證照片 3 張或 15 秒以內佐證影片,其中任一佐證照片或佐證影片須可供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且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不可申請:檢舉人所提供檢舉資料有誤繕、偽造、虛報或不實情形者(同一檢舉人連續 3 次涉此規定者,3 年內所提檢舉案件不予辦理);各級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含派遣人員及委託執行業務人員)
・檢舉獎勵金:每案獎勵金不得逾 300 元,以實收罰鍰金額 10 %提充
・申請方式:以書面或至桃園市政信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舉系統向桃園市政府提出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獎勵金以每年 1 月及 7 月統計及核發一次為原則
・注意事項:二人以上共同檢舉或團體檢舉者,應指派一人代表領取
300元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團體需提供團體名稱、統一編號、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被檢舉之車輛車牌號碼、發現地點及時間、顯示拍攝日期、時間之佐證照片 3 張或 15 秒以內佐證影片、身分證影本或電子檔(領取獎勵金時提供)、金融帳戶影本或電子檔(領取獎勵金時提供)
文案中註明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環字第 1080026498 號函告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效。附件為系統操作手冊,與福利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46&kw=%e4%bd%bf%e7%94%a8%e4%b8%ad#C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