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供天然災害稅捐減免服務,協助因天然災害受損的民眾及企業減輕稅務負擔。這項減免涵蓋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多種地方稅。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依房屋毀損程度、土地使用狀況、營業受影響程度或車輛受損情形,申請免徵、減半徵收或按比例減免稅捐。申請人需在災害發生後或特定期限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高雄市的納稅義務人;因天然災害導致房屋毀損、淹水、土地無法使用、營業受影響或車輛受損停駛、報廢、修復者
・房屋毀損面積五成以上:免徵房屋稅,自當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為止
・房屋毀損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房屋稅,自當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為止
・房屋淹水:淹水樓層免徵房屋稅 1 年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減免地價稅,自當年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為止
・娛樂稅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娛樂稅
・娛樂稅因營業受影響: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娛樂稅
・汽車、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修復:車輛修復期間按日減免(退稅)使用牌照稅
・汽車、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辦理停駛、報廢:按實際使用日計徵使用牌照稅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本處官網-免用憑證)、線上申辦(連結至稅務入口網)、書面申請
・房屋稅毀損面積減免:每年 3/22 前申報者,自當期起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起適用;房屋淹水、娛樂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申請期限為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或一個月內;如財政部就特定災害規定申報期限,則依該規定期限受理;申請綜所稅、營業稅、貨物菸酒稅及小規模營業人等災害減免,請點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災害毀損減免稅捐申請書、證明文件(如毀損照片、淹水照片)、里辦公處或消防或警察等機關開具災害受損證明(使用牌照稅適用)、修車場(保養場)開立之維修發票(收據),並註明出廠(場)日期(使用牌照稅適用)
電話:(07)741-0141;0800-726969;0800-000321|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36號(總處、鳳山分處)|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 08:00~12:00 PM 13:30~17:30(全功能櫃台中午服務不打烊)
頁面附件內容(地震演練、緊急避難包)與本頁面稅捐減免福利無關。房屋稅減免的「3月22日前」和地價稅減免的「9月22日前」未明確標示年份,依文案描述判斷為每年固定期限。
資料來源:https://www.kctax.gov.tw/DefPage/index.aspx?MenuID=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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