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旨在支持各類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管理與活化。補助對象廣泛,包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公營事業、專業團隊、民間團體,以及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等個人。補助項目涵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編撰、管理維護、基礎普查、調查研究、傳習、推廣活化、國際交流、展示及人才培育等。補助金額依申請對象、計畫性質及地方政府財力分級,提供不同比率的經費補助,最高可達總經費的 95%。申請者需依文化資產類別,於每年 4 月底或 7 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計畫,亦可針對具重大助益或政策配合的專案隨時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公法人;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大專院校、立案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者;專業團隊、民間團體: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其委託之專業團隊、民間團體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者;專業團隊、民間團體: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專業團隊、民間團體: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傳習結業藝生委託之立案民間團體、各級學校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者;個人(自然人):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個人(自然人):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傳習結業藝生
・不可申請:同一案件之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已獲文化部暨附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單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及團隊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受補助單位於申請補助期間,因故遭廢止其保存者資格者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考古遺址之計畫類補助:依所在地政府財力分級,補助不逾總經費 50% ~ 90% 為原則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考古遺址之規劃設計類與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補助:補助不逾總經費 95% 為原則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考古遺址之管理維護類補助:補助不逾總經費 90% 為原則
・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古蹟修復或再利用相關補助:自籌 5%,不足額由本局全額補助;若提供地上物 10 年以上使用權,無需自籌款
・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基礎普查、調查研究、保存維護、傳習、出版、推廣活化、國際交流、展示、人才培育及輔導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財力狀況屬第 1 級者最高不逾計畫經費 50%,第 2 級 70%,第 3 級 80%,第 4 級 85%,第 5 級 90%
・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基礎普查、調查研究、保存維護、傳習、出版、推廣活化、國際交流、展示、人才培育及輔導計畫補助:經認定之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結業藝生委託之立案民間團體、各級學校,最高不逾總經費 90%
・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相關之文化場域設備建置及改善計畫(資本門補助,不含土地取得、建物新建、常態美化、館藏文物購置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用)
・中央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國營事業、國立學校辦理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民俗、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各類補助:最高不逾總經費 50%
・中央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國營事業、國立學校辦理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各類補助:最高不逾總經費 40%
・申請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轉請私法人、團體及個人執行,並須建立監督管理機制
・注意事項:民俗文化資產保存團體決策階層性別比例均衡列為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