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自2026年1月30日起,放寬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件。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的身障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輛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的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此政策旨在減輕身心障礙照顧者的租稅負擔,每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車為限。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車輛為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
・使用牌照稅免徵:每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若汽缸總排氣量超過 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超過 262英制馬力(HP)或 265.9公制馬力(PS)者:免徵金額以 2400cc 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
・申請方式: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
・注意事項:此解釋令放寬免稅認定「登記地址」限制,突破以往必須「遷戶籍」的硬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