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計畫,鼓勵柴油引擎施工機具的業者或所有者自主維護,確保排氣系統良好以減少黑煙排放。取得此標章的機具,可作為公共工程及營建工程優先採用的對象,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與競爭力。申請者需依機具類別(新機具或使用中機具)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的機構團體提出申請。標章分為金級、銀級、普級,有效期限從 1 年至 3 年不等,依機具的排放標準或檢測結果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施工機具所有者或公私場所;擁有柴油引擎施工機具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施工機具為我國製造或他國製造出廠 2 年內之新機具;施工機具為非新機具定義之使用中機具
・金級標章:有效期限 3 年,需符合日本 4 期、歐盟 Stage IV 或美國 Tier 4 排放標準(或以上)證明,或儀器測定值小於等於 0.5 m-1
・銀級標章:有效期限 2 年,需符合日本 3 期、歐盟 Stage IIIB 或美國 Tier 4i 排放標準證明,或儀器測定值 0.6 m-1 至 0.8 m-1
・普級標章:有效期限 1 年,需符合日本 2 期、歐盟 Stage IIIA 或美國 Tier 3 排放標準證明,或儀器測定值 0.9 m-1 至 1.0 m-1,或目測判煙林格曼 0 號,或目視無污染之虞者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或團體申請,亦可透過「施工機具管理系統」(https://airemer.moenv.gov.tw/CEMA/Login.aspx)線上申請
・重要時間點:新機具申請審核單位應自受理申請次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發標章;使用中機具申請機關應自受理申請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發標章;標章屆期前 2 個月內應提出申請核發新標章
・注意事項:申請案經駁回者,申請人應於駁回次日起 1 個月後始得重新辦理申請;標章有效期限內不受理標章級別變更申請;取得標章後若遭陳情且經檢測不符標準,標章可能被廢止或降級;使用中機具經檢測不符合者,至多得原地重測 1 次
2023/07/01 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表(附件 1-1)、基本資料表(附件 1-2)、A4 彩色照片 1 份(機具前、後、左、右、引擎銘版)、買受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新機具必要)、新機具證明文件(如原產地證書,新機具必要)、機具規格表(新機具必要,使用中機具非必要)、符合排放標準證明文件(新機具必要,使用中機具非必要)、維修保養紀錄單(使用中機具非必要)、機關檢測紀錄文件或證明(使用中機具必要,需於申請前 1 個月內取得)
電話:(02)2311-7722#6504|地址: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資料來源:https://mobile.moenv.gov.tw/newsdetail.aspx?News_ID=1076#Accesskey_U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