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
・環境部推出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鼓勵民眾及企業淘汰舊型燃油車輛,換購電動車、最新期別柴油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透過此計畫,申請人可將汰換舊車所產生的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透過媒合平臺出售給有需求的買方,並獲得相應的收購價金。此補助旨在加速車輛電動化、改善空氣品質,並推動國家淨零排放目標。申請人需符合車輛汰換條件,並備妥相關文件向環境部媒合平臺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補助期間內完成老舊車輛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後 12 個月內購買新車;或於補助期間內購買新車,並於購買新車後 6 個月內完成老舊車輛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同意將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車輛完成汰舊換新後,應於 2 年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媒合平臺完成減量效益之媒合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滿 18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獨資、合夥或法人
・不可申請:公務機關、公營事業與公立學校所購買之新車
・機車汰換為電動機車:最低收購底價 2,000 元/輛
・汽油小客貨車汰換為電動小客貨車:最低收購底價 5,000 元/輛
・柴油小客貨車汰換為電動小客貨車:最低收購底價 7,000 元/輛
・柴油大客貨車汰換為電動大客貨車:最低收購底價 190,000 元/輛
・柴油大貨車或遊覽車汰換為最新期別柴油大客貨車:最低收購底價 190,000 元/輛
・油電混合動力車(除柴油大客貨車汰換為電動小客貨車外):最低收購底價為上述金額的 50 %
・申請方式:透過環境部車輛汰舊換新抵換媒合平臺線上申請
・注意事項:每輛老舊車輛以申請補助 1 次為限
最高190,000元
申請表及空氣污染減量效益歸屬買方之同意書、新購車輛及淘汰老舊車輛所有人非同一人者,應另檢具由新購車輛及淘汰老舊車輛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車實際購買人提出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者,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淘汰老舊車輛為燃油機車者,免附)、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證明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購買新車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登記書影本(應註明申請者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者姓名及牌照號碼者,應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申請者或交車經銷商之印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購買之新車行車執照影本、切結書、收購價金核撥聲明書(新車實際購買人與新車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屬同一人者,免附)、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
電話:溫室氣體抵換媒合諮詢:02-6630-8000#437;空氣污染抵換媒合諮詢:02-2339-0129|地址: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溫室氣體抵換媒合):100209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空氣污染抵換獎勵):10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9:00 ~ 11:50;下午 13:30 ~ 17:30
文案未明確列出個人申請者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僅提及「補助期間內」。若申請者符合媒合平臺資料檢核,可免檢具應備文件中的行車執照影本、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及新車行車執照影本。
資料來源:https://mobile.moenv.gov.tw/EPAMobileETP/Home/PubFileDownLoad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