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眾淘汰老舊燃油汽車並換購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獎勵金。符合資格的個人或公司行號,只要在獎勵期間內完成老舊汽車報廢及新車購買,並將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即可依汰換車種獲得每輛 12,000 元或 15,000 元的獎勵金,油電混合動力車則為獎勵金額的 50 %。申請者需備妥相關文件,透過指定網站線上填寫資料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同意將老舊汽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購買新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滿足以下任一汰舊換新時程條件:/於獎勵期間內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後 12 個月內購買新車,且新購車輛於國內使用/於獎勵期間內購買新車,並於購買新車後 6 個月內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滿 18 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獨資、合夥或法人
・不可申請: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
・淘汰汽油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並購買電動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每輛車 12,000 元
・淘汰柴油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並購買電動小客/小貨/小客貨兩用車:每輛車 15,000 元
・老舊燃油汽車汰換為油電混合動力車:每輛車為上述獎勵金額的 50 %(若油電混合動力車於我國能源效率標示中之純電行程測試值達 80 公里以上者,可視同為電動車)
・申請方式: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填具申請資料
・重要時間點: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獎勵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30 日
・注意事項:以電匯方式撥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獎勵金內扣除匯款手續費;申請獎勵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領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