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推出「勞工就業通僱用獎助」,旨在鼓勵雇主聘僱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的失業勞工,提供客製化服務,協助他們儘早再就業或轉業。符合資格的雇主,若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失業勞工,每人每月可獲得 6,000 元的獎助金,最長可領取 6 個月。申請對象為維持僱用規模且未實施減班休息的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所僱用的勞工須為失業連續達 30 日以上的本國籍或新住民配偶。雇主可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線上申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雇主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應維持僱用規模 90 %以上;雇主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未有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之情事;失業勞工為本計畫生效前 6 個月起,最近一次退出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失業勞工原投保單位屬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失業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推介卡;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方式僱用失業勞工;雇主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予以僱用失業勞工;受僱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勞工為本國籍勞工;失業勞工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失業勞工為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不可申請:雇主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同一雇主再僱用原事業單位或其分公司、分支機構離職未滿 1 年之勞工;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不實申領;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訪查輔導、績效評估或查核;請領本計畫獎補助前、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違反本計畫之規定;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已領取工作崗位訓練費
・僱用獎助:補助雇主每人每月 6,000 元,最長 6 個月
・申請方式:雇主僱用勞工未滿 2 個月者,按僱用期間月數比例,發給僱用獎助
・注意事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 個月以 30 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算
6,000元
僱用獎助申請書、僱用名冊、受僱者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第二次起申請案得免附)、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其他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之必要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等資料(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或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可查得者,免附)
電話:(02)2308-5231、1999|地址:108220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受國際情勢影響產業範圍詳見附件「勞工就業通計畫附表」。
資料來源:https://eso.gov.taipei/cp.aspx?n=300CDF0E306B9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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