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推出「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鼓勵雇主繼續僱用年滿 65 歲的員工。符合特定行業別繼續僱用比率、且僱用期間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的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及團體,可申請此補助。補助金額依計酬方式而異,按月計酬者,前 6 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13,000 元,第 7 至 12 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15,000 元。非按月計酬者,前 6 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 70 元(每月最高 13,000 元),第 7 至 12 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 80 元(每月最高 15,000 元),最高補助 12 個月。雇主可透過書面或線上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及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僱用勞工總人數應至少達 3 人以上(不含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繼續僱用年滿 65 歲之受僱者達勞動部公告之一定比率(依行業別為 20%、25%或 30%);繼續僱用達 6 個月以上(從受僱者年滿 65 歲之翌日起算);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原有薪資為受僱者年滿 65 歲前一年底,往前推算連續受僱達 3 個月之平均薪資,不含加班費、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受僱者於年滿 65 歲之前一年底,應已連續受僱達 3 個月以上(最遲應於受僱者年滿 65 歲之前一年度 10 月 1 日前僱用);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雇主應為繼續僱用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如已領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給付之員工應為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不可申請:雇主為政治團體、政黨、政府部門或國營事業;繼續僱用之員工為已先退休再留用者;繼續僱用之員工為已年滿 66 歲或 67 歲等非屆齡 65 歲之勞工;雇主於申請本計畫及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有中斷僱用情形;雇主申請繼續僱用補助時,同時請領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如僱用獎助);雇主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違反勞動相關法令
・按月計酬方式給付薪資者:繼續僱用期間滿 6 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13,000 元,一次發給 6 個月僱用補助
・按月計酬方式給付薪資者:繼續僱用期間逾 6 個月(第 7 個月起),每人每月補助 15,000 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 12 個月
・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薪資者(例如:時薪制、日薪制等):繼續僱用期間滿 6 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 70 元,每月最高發給 13,000 元,一次發給 6 個月僱用補助
・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薪資者(例如:時薪制、日薪制等):繼續僱用期間逾 6 個月(第 7 個月起),每人每小時補助 80 元,每月最高發給 15,000 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 12 個月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可就近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或郵寄(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可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服務網(https://pmess.wda.gov.tw/advancedAgeFrontend/)辦理
・重要時間點:雇主應於繼續僱用期滿 6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檢附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注意事項:繼續僱用比率計算結果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最高15,000元
每年 9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8 月 31 日
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原有薪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