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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就業獎勵津貼

財經金融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內容簡介】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供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的就業獎勵津貼。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若連續就業滿 30 日且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每月可領取 5,000 元至 7,000 元不等的津貼,最長可領 18 個月。申請人需先至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諮詢並取得推介卡,經媒合就業後再提出津貼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身分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或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受僱於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雇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九條所定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條所定之機構/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雇主應檢附依法核准辦理照顧服務之有效許可證明文件;連續就業滿 30 日;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第 1 至 6 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第 7 至 12 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第 13 月至 18 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申請方式:勞工需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站辦理求職登記、就業諮詢,經評估後開立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並經就業媒合後,由勞工向本處提出津貼補助申請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合併領取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應備文件】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薪資證明影本、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UyL3JlbGZpbGUvMjIyMjUvNzM2NzU0Ny84MmM3Y2Q3OS04NzVjLTQxMTAtYTc4MS1hZmZiN2E2ZTgxZmQucGRm&n=6byT5Yu15aSx5qWt5Yue5bel5Y%2bX5YOx54Wn6aGn5pyN5YuZ5qWt5L2c5qWt6KaB6bue5rWB56iL5ZyWLTEwNy446KiCLnBkZg%3d%3d&ic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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