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以紓緩產業缺工並穩定勞工就業,特別推出「缺工就業獎勵」津貼。這項補助旨在協助待業 30 日以上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後,受僱於特定行業。符合資格的勞工,只要連續就業滿 30 日且平均每週工時達 35 小時以上,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即可申請。津貼依就業期間分階段核發,前 6 個月每月 5,000 元,第 7 至 12 個月每月 6,000 元,第 13 至 18 個月每月 7,000 元,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申請人需在受僱期間每滿 1 個月之翌日起 90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待業期間達 30 日以上之失業勞工(但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不在此限);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確有需要,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於推介之翌日起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30 日;平均每週工時達 35 小時以上;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雇主持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雇主薪資達本會依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不可申請:不實申領;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代表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雇主僱用超過 14 日離職者,不得以僱用日前所持有之其他特定行業推介卡就業後,再請領本要點津貼
・第 1 個月至第 6 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第 7 個月至第 12 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第 13 個月至第 18 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他人或以郵寄方式(以掛號郵戳為憑),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申請
・重要時間點:勞工受僱期間,每滿 1 個月之翌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失業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 個月以 30 日計算
最高7,000元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電話:(02)2308-5231|地址:108220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文案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或活動起訖日期,津貼申請期間為勞工受僱後每月滿 1 個月之翌日起 90 日內,最長可領 18 個月。此補助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特定行業。
資料來源: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F02DE8E0A136367&sms=FACCAE8D1ED808BF&s=B9CD62579B1CC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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